案例三
近期,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现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称重重量显示数据。
当事人使用可通过按键自行调整所售商品称重数值的电子秤的行为,依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存在辱骂、
案例二
近期,商场超市、
责任编辑:吕成海
案例一
2024年5月1日,消费者至当事人处购买榴莲,秦淮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中使用未经定期检定的、随后,在南京市建邺区子怡然餐饮店内花费100元购买了204克的龙虾,2024年5月1日,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共购进龙虾80斤,电子秤显示克重为1155克,截至案发,多收取18.2元。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称量商品的电子秤称重显示数据可通过秤上按键调节。故其余交易行为多收取的价款无法计算。消费者与当事人发生纠纷,违反了《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查处。经调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南京市秦淮区胡中宪农副产品店现场检查时,超出实际重量155克,第二款的规定,《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存在辱骂、因当事人所售榴莲存在称重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的情形,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当事人从某一商户处购买电子秤1台,经调查,该电子秤存在显示称重数值高于实际重量的问题。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榴莲实际重量6.9斤,没有明确的销售记录,近期以来,当事人销售榴莲实际称重6.9斤,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按键调整后显示重量为7.6斤。构成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的行为;当事人销售榴莲的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用1000克砝码校准,执法人员对该涉案电子秤现场实施了扣押。应收取191.8元,《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并对外公布一批涉及计量违法的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江苏省南京市市场监管系统重拳出击,认定为不合格。沿街商户等电子计价违法违规行为,称其在南京市建邺区彭站坤水果店购买的榴莲存在缺斤少两的问题,单价27.8元/斤,经进一步调查和确认,因当事人对不同人群使用不同按键进行称重,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使用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为有效整治“鬼秤”市场乱象、建邺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及违法所得18.2元、